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为安全生产上“双保险”

2022-08-05 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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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2022年厦门市“安全生产月”系列报道

  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七项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

  1 定责任 2 建制度

  3 抓培训 4 保投入

  5 除隐患 6 强演练 7 报事故

  本报记者刘艳

  通讯员廖鹏燕

  将关口前移,聚焦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两个维度,为安全生产加上“双保险”。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昨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审批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解读第五项职责: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就安全风险、风险管控、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和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度解析。

  坚持源头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抓好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的有力工具,是精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持源头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负责人指出:“安全风险”是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隐患”的定义为:“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日常工作中对安全风险的管理,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分级、风险管控,即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及能量,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什么事故,全面排查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是否完好,运用风险评价准则对风险点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级,然后由不同层级的人员对风险进行管控。针对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进行控制,从而确保风险不会演变为事故。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隐患,保证风险的管控措施处于完好状态,就是对风险的管控。

  确保风险可控保障安全生产

  何谓“双重预防”?法规处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把风险管控好,不让风险管控措施出现隐患,这是第一重预防;对风险管控措施出现的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排查治理,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第二重预防。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二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是并列的两项工作?是有先后顺序的两项工作?其实都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相互包含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中。

  风险和隐患相伴相随,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确保风险可控,保障安全生产。

  链接

  未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罚!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地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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